
资源税政策执行口径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就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发布公告。
首先,明确不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各级行政、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及相关事业单位和组织,依法罚没、收缴的应税产品无需缴纳。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占地范围内开采并直接用于本工程回填的砂石、粘土等矿产品,也不属于开发应税资源,不缴资源税。
其次,关于适用税目。纳税人开采的凝析油,按原油税目征资源税。从原油中分离出的油气田混合轻烃,按原油税目;从天然气中分离出的,则按天然气税目。以尾矿为原料再选回收利用特定矿物组分或生产粒级成型砂石颗粒,分别按对应税目征税,各地可依规定对尾矿开采减免税。
再者,征税对象方面。开采未经加工或简单处理的煤炭按煤原矿征税,洗选后的按煤选矿产品征税。轻稀土原矿初加工后的矿岩型稀土精矿,按轻稀土选矿产品征税。离子型稀土原矿经特定工艺生产的产品,按中重稀土选矿产品征税。盐湖卤水、盐井卤水经物理工艺生产的盐类,按盐类选矿产品征税。
计税依据与关联交易规定
计税依据上,销售免征增值税应税产品,或用于连续生产免征增值税非应税产品,以不含增值税销售额确定计税依据。销售额中准予扣除的运杂费用和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均不含增值税。外购与自产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加工,需分别核算外购金额(数量)并按规定扣减;无法分别核算则按混合销售扣减。仅混合销售或加工的,可在购进当期一次性扣减,不足扣减可结转下期。
关联交易情形下,纳税人向关联单位销售应税产品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可调整销售额。向关联企业销售原矿并由其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原矿销售额明显低于合理金额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按关联企业对外销售选矿产品销售额扣除合理成本利润后的金额确定原矿销售额。正当理由包括执行政府指导价等价格规定、关联单位合理加价、价格含运杂费等。
自用于连续生产及减免税相关规定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指将应税产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产品并构成实体。
减免税计算方法上,按产量占比核算免税、减税项目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有相应计算公式。应税产品自用于应纳税情形无销售额的,按平均销售价格法核算销售额。
减免税管理方面,同一应税产品符合多项减征优惠政策,除另有规定外只能选一项执行。销售免税、减税项目产品需留存相关发票等凭据。申报衰竭期矿山或煤炭充填开采优惠政策,需留存特定资料,并明确了衰竭期判定标准及相关计算方式。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实施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销售结算方式不同而确定。采取直接收款,为收讫销售款等当日或开票当日;赊销和分期收款,为合同...



How will the tax authorities accurately determine what constitutes a “legitimate reason” in related – party transactions? For example, in the case of “reasonable price increase by affiliated units”, what is the standard for “reasonable”? Also, when multiple tax – reduction policies apply to the same…